员工消极怠工,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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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8, 九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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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于1997年3月10日入职甲公司,岗位为烤线车间作业员,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23日,甲公司通知包括陈某在内烤线车间的全体员工自2017年5月9日到现在连续多日没完成排程,消极怠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责令立即回复生产。5月24日甲公司再次以消极怠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为由,给予包括陈某在内的24名员工记大过一次。公司再次责令员工立即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完成生产排程。如继续消极怠工公司将按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截至2017年6月5日,陈某仍消极怠工,甲公司遂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报请工会。

陈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甲公司应否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应否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第一,陈某等员工是否存在消极怠工行为。甲公司主张陈某等员工存在只聊天不工作、边聊天边工作、随意走动、脱岗、擅自离岗、不从事任何工作等消极怠工行为,并提供《日排程》、《日产量报表》、《2017年3月至6月烤线车间日排程及产量汇总表》、视频光盘等予以证明。首先,根据甲公司提供的《日排程》、《日产量报表》及《2017年3月至6月烤线车间日排程及产量汇总表》,在2017年5月开始,陈某等员工所在的烤线车间确实存在产量严重下降的情况。陈某在仲裁审理中关于日排程及产量统计的陈述,与甲公司的陈述可以对应,可见确实存在日排程及日产量报表。其次,甲公司提供了2017年5月23日至6月5日期间完整工作时间段的视频,陈某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视频显示,陈某等员工确实大量存在只聊天不工作、边聊天边工作、随意走动、脱岗、擅自离岗、不从事任何工作等消极怠工行为。综上,对于甲公司主张陈某等员工存在消极怠工行为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第二,甲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有依据。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员工守则》,甲公司确有员工存在“怠工或唆使他人怠工”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同时,劳动者应忠诚履职。甲公司先后于2017年5月23日、24日先后通知,告诫员工要求立即恢复生产,停止怠工,但陈某等员工仍拒不改正,明显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陈某主张被解除时处于孕期,应享有特殊权益,但陈某系因严重违纪被解除,与此并不相悖,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甲公司以陈某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陈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