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九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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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许某于2015年11月24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任职采购工程师公司要求该岗位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判断标准就是员工不能有频繁跳槽的经历。许某入职时甲公司安排其参加了《员工手册》的培训。
2016年2月16日,甲公司解除了与许某的劳动关系,理由为许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资料,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甲公司在对采购工程师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具有同一公司采购工程师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而许某提交的个人简历显示,其于200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共有4家企业的工作经历,而事实上200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许某实际共有9家企业的工作经历,在任何一家企业的工作时间均未满两年。许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以许某提供虚假简历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求职时应当如实披露个人信息。根据公司的招聘要求,应聘者需满足“在同一用人单位相应岗位具有连续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条件,可以看出甲公司将工作经历作为录用的重要条件。因许某提供了虚假的工作经历,使公甲司在招聘时对其个人情况产生错误认知,直接影响了公司的招聘决策。在入职后,在学习了公司《员工手册》后,许某也仍未向甲公司报告其简历不实的情况。公司在许某试用期查明了其简历虚假,并按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甲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故驳回许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