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九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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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入职一家餐饮公司。2014年10月19日,王某在餐饮公司工作了1年零3个月后,跳槽到某酒店。酒店与王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个月后,王某向酒店提出申请,要求休年休假。但酒店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按照单位规定,试用期员工是不享受年休假的,只有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休年休假。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试用期员工是否具有休年休假的资格?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首先员工是否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与他是否是试用期员工没有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释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是否享有年休假与试用期没有关系,职工连续工作1年(满12个月)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年休假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