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九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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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7年6月入职某游戏公司任UI设计总监,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按公司薪资标准执行。现双方因工资支付情况、解除决定合法性存有争议并诉至法院。
针对工资标准及支付情况,双方各执一词。文化公司则主张陈某月工资2万元,均已足额发放陈某账户并就此提交转账记录为证。陈某主张,除该部分工资外,另有5000元工资游戏公司会在同日以另一培训中心名义支付至本人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内;而该培训公司是游戏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袁某母亲方女士名下的企业。为此,陈某提交了建设银行明细、游戏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使用139手机号向其索要建设银行账户信息的手机短信、游戏公司与培训中心工商注册信息为证。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游戏公司主张陈某月工资2万元,虽游戏公司的主张与其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付款记录相符,但:陈某所提交的短信证据足以证明游戏公司法人代表袁某曾向陈某索要建设银行账户、陈某所提交工商信息及双方陈述足以认定游戏公司法人与培训中心股东间存在母子关系,陈某所提交银行明细足以说明两公司在款项支付上具有同期性。因此,此时应由游戏公司、文化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举证据,否则就需承担不利责任。对此游戏公司、文化公司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最终法院采信了陈某的主张,认定陈某月工资标准为2.5万元,并据此核算、判决游戏公司向陈某支付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