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网购假条请假,公司解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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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8, 九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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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2013年5月2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月工资100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2014年2月9日,王某向公司提交显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出具的请假条,内容为:胎盘位过低,卧床静养两周。2014年2月9日至2月23日,王某休病假。

公司《员工手册》9.2.3主要内容为:c类过失,所有不诚实或欺骗的行为;年累计旷工三日(含)等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c类过失经查证属实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工时、假期、考勤管理规定》5.4.6第(4)条主要内容为:旷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在病休证明上弄虚作假的。王某认可员工手册中的考勤制度。

2014年2月24日,公司向王某邮寄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告知王某提交虚假病假条属于欺骗行为,且事实上构成旷工两周,依据《员工手册》9.2.3的规定和《工时、假期、考勤管理规定》5.4.6第(4)条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表示收到该通知函。合同解除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2014年6月10日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的请求。王某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庭审中,王某承认该病假条系伪造,是从淘宝网所购而来。

【争议焦点】

员工网购病假条请假,公司解雇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王某承认存在通过提交伪造的病假条得以休假两周的事实,其行为不仅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显然也严重违反了公司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故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