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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霍某于2008年6月10日到甲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3年6月18日,霍某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2013年6月21日,甲公司对霍某给予书面警告处理。同年7月24日9时30分许,因霍某不满部门主管的工作安排,辱骂主管并往其脸上吐口水,主管向派出所报案。
公司《员工手册》关于解雇的内容规定,“打架、身体的语言或言语的暴力、威胁或骚扰其他员工、客户、来访者以及任何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种族歧视和性侵犯”,可作解雇处理。霍某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了名,该签收单上写明本人承诺认真阅读《员工手册》并严格遵守所有条款。
2013年7月24日,甲公司以霍某“对其上司进行威胁和公然侮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鉴于其近期的表现为由,根据《员工手册》,对霍某作出解除聘用关系的处理。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霍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55561元。此案经仲裁,一审和二审后,现已审结。
【争议焦点】
公司解雇霍某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制订的《员工手册》关于解雇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员工应自觉予以遵守。霍某签收了《员工手册》并在签收单上承诺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所有条款。霍某如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不满,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霍某辱骂管理人员并往其脸上吐口水,其行为对管理人员人格极具侮辱性,甲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霍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妥,甲公司无需向霍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780.5元。霍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甲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霍某签收了该《员工手册》并承诺严格遵守所有条款。霍某向其上司吐口水的行为,属于骚扰其他员工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甲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被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条件,原审认定甲公司无需向霍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780.5元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故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