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十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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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某系某酒店餐饮部主管。孙某某在下班时在酒店门口停车位上拾得该酒店客人吴某的一个钱包,未及时上交酒店。次日,酒店通过监控知悉后要求孙某某将钱包交给酒店,由酒店出面归还失主吴某。孙某某不同意,亦未将钱包交给酒店,并于同日上午委托他人与失主吴某取得联系,归还了钱包,受领了酬金。酒店通过失主吴某知悉上述情况后再次同孙某某进行了谈话,明确孙某某在工作地点拾得客人遗失的财物未及时上交,对酒店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要求其承认错误予以检讨,接受罚款的处罚,归还酬金,并从餐饮部主管岗位调整至服务员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孙某某未接受,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范围内都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基本的职业道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孙某某作为酒店服务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范围拾遗后主动告知单位,寻找、归还失主,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使然,更为社会公德所倡导。孙某某在酒店与其谈话明确要求其将拾遗钱包交由酒店处理时,仍予以拒绝,坚持自行处理,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也有违职业道德,亦对酒店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酒店据此以孙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且在起诉前已经通知并取得了工会的同意,程序亦合法,应属合法解除,孙某某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