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十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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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邢某是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名操作工人。2018年8月13日工作时,邢某嫌机器出件慢而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机器,导致右手被机器挤压致残后住院。出院后,邢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遭公司拒绝。邢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被机器挤压受伤的,自己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并且,邢某的违章操作造成机器损坏,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邢某不应认定为因工受伤。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依法认定刑某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认定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致伤。邢某虽然属于违章操作,但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时,邢某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人社部门认定邢某属于工伤合法,最终维持了人社部门的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