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十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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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权某于1998年2月份进入甲公司工作,从事管道安装现场管理工作。2005年12月,权某与公司首次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至2011年每三年一签,2011年至2013年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此后每一年一签,直至2016年1月1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载明: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A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即行终止,不再续签。2017年1月20日,公司向权某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2017年2月15日,权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撤销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裁决权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据此规定,对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在于劳动者。本案中,权某自2005年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连续在甲公司工作超过十年,且连续数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权某符合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甲公司以此为由向权某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应予撤销。甲公司与权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