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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3月1日入职某鞋业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件计酬。2015年3月28日,王某用手机拍摄了车间管理人员抽屉里保存的一页考勤记录簿。2015年3月29日,王某用手机拍摄了三张写有“天天加班27/3”字样黑板的照片及一张车间办公室照片。2015年4月6日,王某因操作出错被车间管理人员批评,4月8日,结清工资后离开公司。2015年4月10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80元。2015年8月19日,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起诉。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王某存在“职场碰瓷”嫌疑,法院遂依职权向劳动仲裁机构调取了王某自2009年以来申请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发现王某自2009年以来多次其他鞋类制造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并得到经济赔偿。仅2015年当年一审法院就已受理王某起诉的三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某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多次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诉讼。纵观其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案件,王某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王某在一个单位上班的时间少则1个余月,长的也不足1年,有时一年之中变换多个用人单位,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次从一个用人单位离职之后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王某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能够得到工资之外的经济利益,还是屡屡实行上述行为,实有悖于劳动立法之初衷,对其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故本院认为其请求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故劳动立法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保护,以期将双方利益校正到相对平衡的状态,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的无限度保护。据不完全统计,王某自2009年以来先后与七家鞋类制造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仅2015年就有三起劳动争议诉至原审法院。王某在各用人单位的在职时间短则一个余月,最长也未超过一年,离职后即申请劳动仲裁,索赔金额均高达数万元,远超其在该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有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业之嫌疑,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处工作仅三十余天,某鞋业公司关于其仍在考察评估王某是否胜任工作的抗辩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原判对王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