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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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8, 十一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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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3月3日,秦某与某花园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酒店聘用秦某从事服务员岗位工作,期限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秦某即到酒店处上班。2015年10月1日,酒店薪资调整为2600元/月。2016年8月31日,秦某向酒店请假5天,未获批准。秦某自9月1日起至10日未上班,并于6日、11日向酒店邮寄请假单,但酒店拒收。9月11、12、13日,秦某到酒店处上班遭拒,遂向当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并报警。11月3日,秦某收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转交的酒店出具的“自动离职”说明一份。同日秦某申请劳动仲裁。酒店认为:秦某自动离职,已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2月29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对秦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赔偿金10400元等。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与酒店的劳动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秦某请假未获准而不上班属于旷工,但酒店于2016年9月11日起连续三天拒绝秦某上班,并以秦某自动离职为由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秦某支付赔偿金。酒店应当按秦某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的标准的两倍,向秦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400元(按月平均工资2600元计算2年×2倍)。酒店不服上诉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