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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邱女士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2016年11月底,公司与邱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邱女士离职后,原公司同事多次通过微信等,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邱女士明确表示拒绝。 沟通未果,公司向邱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解锁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资料。而邱女士则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最后半个月工资。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邱女士交付电脑密码和资料或承担维修费用。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邱女士的申请,但因维修费尚未发生,未支持公司的反请求。此后,公司委托了一家专业的技术公司,对邱女士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并为此花去了9200元。在公司看来,这笔费用理应由邱女士承担,遂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邱女士辩称,其离职当日即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其使用的电脑系公司分配给每位员工各自使用的,并未存储过任何重要文件,不足以影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邱女士表示,在移交电脑前,其删除了部分与私人有关的文件,这是任何离职员工都会进行的操作,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无任何约定,自己没有义务进行赔偿。她还强调,公司支付的数据恢复费用远超市场价格,存在伪造可能。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为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应当返还公司的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邱女士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的物品交接,但事后公司发现该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解锁,故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通知函通知其告知密码,并移交资料,其有义务配合完成。虽然公司没有明文禁止员工删除硬盘上的文件,但保证公司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在未得到公司许可下,员工不得擅自删除公司经营文件。鉴于邱女士在仲裁及案件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并在离职前删除了电脑中的资料,贸易公司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邱女士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维修费用金额,贸易公司已经提供了增值税发票、支付凭证及网络科技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其支付了费用9200元。邱女士虽然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邱女士的异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