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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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8, 十一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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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大学毕业后,于2016年6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职期间,张某从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2017年,张某月平均工资为4591.43元。2017年12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公司称,带薪年休假应由张某主动申请,张某并未提出申请,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休带薪年休假权利,故不予支付。为此,张某于2018年3月1日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1、   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带薪年休假可以视为放弃带薪年休假待遇吗?

2、   张某是否可以休带薪年休假?

3、   解除劳动关系时,怎么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

【案例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首先,针对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带薪年休假可以视为放弃带薪年休假待遇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职工提出申请,而是需要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形存在。故用人单位需要向张某支付年休假工资。

其次,对于张某休带薪年休假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张某于2016年6月1日入职,至2017年5月31日,已连续工作满一年。因此,张某应从2017年6月1日开始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最后,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时,怎么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因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张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故用人单位还需为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天数工资的200%。根据《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本案中,张某自工作期满1年即2017年6月1日至到解除之日已工作188天,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188天÷365天×5天)。因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收入已足额支付,公司支付张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为844.4元(4591.43元÷21.75天×2天×200%)。故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