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资质”的个人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也未与单位形成管理关系的,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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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8, 十二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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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是甲公司员工,通过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考试。A工程设计院是一家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2003年,陈某与A工程设计院协商一致,将其一级注册结构师的执业资格注册到该院,执业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等同时移交给该院统一管理。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A工程设计院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期向陈某发放报酬,但陈某并未在该院实际工作。现该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已届满。陈某要求A工程设计院返还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A工程设计院以返还后会导致无法满足单位资质要求为由拒绝返还。陈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陈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合同终止;A工程设计院返还其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A工程设计院辩称:2003年应陈某的要求,将其一级注册结构师的执业资格注册到该院,给予其优厚报酬并逐步提高。现该院执业人数与单位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相比无富余人员,若同意对陈某的执业注册变更手续,则单位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满足国家要求。陈某是该院外聘技术人员,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A工程设计院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A工程设计院按时向陈某发放报酬,双方形成劳动关系。A工程设计院主张陈某是外聘技术人员,但外聘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也属于劳动用工关系。因此,A工程设计院认为双方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陈某的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与其身份存在特足的关系,为其专有的财物。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A工程设计院负有返还上述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的义务。本案不涉及注册师的变更注册问题,A工程设计院提交相关地区变更注册程序的文件,不构成其占有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的合法理由。双方的纠纷发生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据此,判决:一、确认陈某与被告A工程设计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终止。二、A工程设计院于该判决牛效后十日内内返还陈某国家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证书一本、执业专用章枚。A工程设计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法院査明陈某是甲公司的正式职工,并由甲公司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的工作单位系甲公司。陈某虽曾与A工程设计院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是满足A工程设计院资质的形式所需,陈某并未向该院提供劳动或与该院在工作中形成管理支配关系,陈某与A工程设计院之间是虚构的劳动关系,其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据此裁定: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陈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