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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在2016年6月1日进入A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A公司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才实行考勤制度,之前无考勤。陈某称,公司要求员工周六正常上班,因此其入职后每周六均存在加班,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于2018年7月6日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2016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周六加班工资11000元。庭审中,陈某对于其主张的周六加班事实未能提交证据;A公司对于周六加班的事实予以否认,仲裁委责令A公司庭后提交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的相关考勤记录,但A公司一直未提交。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加班事实的争议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对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陈某对于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周六加班工资的主张,由于其未能对上述期间周六加班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也无法证明A公司持有相关出勤记录,故对于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周六加班工资,仲裁委予以驳回;由于A公司持有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出勤记录而未提交,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故陈某对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周六加班工资的主张,仲裁委予以支持。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陈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周六加班工资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