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9, 一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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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销售业务员掌握着单位大量的经营信息资源,应该以诚信为本,忠实履职。这类人员一旦失信于单位,往往给单位带来较大危害或损失。单位对此类失信业务员,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只要有法律或制度依据,履行了通知工会等必要程序,原则上应当给予支持。
【基本案情】
贾某为某公司的销售业务人员,被派驻至山东某贸易公司协助开展销售工作。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业务员在外兼营私业影响公务,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贾某在被派驻期间,通过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再向某公司采购物品后对外销售,所得价款归个人谋利。某公司发现后,遂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报备工会后,解除与贾某的劳动关系。贾某认为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诉请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贾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某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报告了工会,符合法律规定,对贾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忠诚履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尽的基本义务。实践中销售业务人员利用工作中掌握的资源以个人名义在外兼营本单位业务谋取私利,给单位造成损害。这种行为看似谋得一己小利,但违反了忠诚义务,一旦被发现往往会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影响个人职业发展,最终损害其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