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9, 一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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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李某于2010年9月进入某市A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7年6月23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公司向其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李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50元。2016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10.83元。李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回公司上班。李某与某公司因工伤待遇赔偿未达成一致,遂申请仲裁: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裁决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72458.3元;裁决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135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申请人李某工伤待遇72458.3元。
【案例简析】
该公司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李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李某以享受工伤待遇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为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工伤待遇请求而不支持经济补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