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9, 一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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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赵某入职某车业公司。该公司于当年12月为全体员工定制了工作服。2017年3月,该车业公司作出规定: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员工服装费由公司承担;未满两年的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按比例承担相应服装费用。2017年10月,赵某主动辞职。该公司在结算工资时,以其工作未满两年为由,扣减服装费3400元。赵某对此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车业公司返还申请人赵某服装费3400元。
【案例简析】
工作服应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该公司对于“员工工作未满两年,离职或被辞退,按比例承担相应服装费用”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