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和被代理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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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9, 一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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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日,杨某与某制药公司建立药品销售代理关系,负责重庆某区域市场代理销售,双方签订了《一级经销合同》《二级分销合同》《产品区域代理合同书》和《销售合同》,约定制药公司向重庆办事处下达销售任务,杨某按照销售额比例获得代理费。2016年9月,杨某因收益不佳主动与该公司终止了代理关系,双方协商补偿未果,杨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制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制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杨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杨某与制药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是区域业务代理关系,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其次,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制药公司只向重庆办事处下达销售任务,杨某在其代理区域内进行药品销售,其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均由其自行安排,双方除对药品销售的利益分配外,不接受制药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综上,杨某从事区域销售代理业务,与某制药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