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给聘用教师缴社保、不给寒暑假工资 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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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9, 三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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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张某于2010年9月份通过某学校的招聘,成为该校的聘用教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达成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聘用期间学校不为其缴纳劳动保险,假期不发工资,张某可随时离开,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学校亦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张某以学校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张某就没再到学校工作。

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学校支付张某假期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三万余元。学校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辩解称在招聘该老师时,已与其达成一致意见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寒暑假工资,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寒暑假的工资是否应足额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规定,张某系学校聘用并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老师,依法享受寒暑假带薪休假的待遇。学校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寒暑假工资。

二、双方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有效

学校称,应聘时双方已协商聘用期间不购买劳动保险,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因此,根据约定,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该规定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故老师与学校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系无效协议,学校应依法为老师支付社会保险。

【法官释法】

在用工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个别单位有时为了降低成本,规避责任,往往在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劳动者离职时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谨慎地识别某些带着“合法外衣”的不合法约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山东省临沂临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