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9, 三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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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玲
【案情】
胡某按照法律规定及甲公司的规定在次年顺延期限内提出年休假的申请,已获其所在部门和总裁办公室审批同意,并与公司副总裁沟通。公司副总裁迟至胡某提交申请后的第八天且胡某已处于休假期间的情况下才明确审批不同意,并未通知胡某返岗上班。后甲公司以胡某存在擅自离岗旷工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分歧】
关于本案中甲公司能否以胡某存在擅自离岗旷工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提出休假申请后,在甲公司未最终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开始休假,属于擅自离岗旷工的行为,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按照法律及甲公司的规定提出休假申请,且已按照流程进行审批,甲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且滞后审批的结果未告知胡某,导致胡某未返岗上班,甲公司无权以胡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胡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及甲公司的规定在次年顺延期限内提出年休假的申请,属于胡某的法定权利,甲公司对此不予准许,并无充分合理的理由。
其次,胡某在休假期间开始前已依公司规定提前发起申请流程,且已获其所在部门和总裁办公室审批同意,并有与公司副总裁沟通。公司副总裁迟至胡某提交申请后的第八天且胡某已处于休假期间的情况下才明确审批不同意,其滞后审批且未将审批结果告知胡某,亦未通知胡某返岗上班。于此情形下,甲公司主张胡某存在擅自离岗旷工的行为,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甲公司以胡某旷工为由单方辞退胡某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