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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鑫瑶
【案情】
李某与A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在部门经理的要求下于周末回公司加班,期间不慎在洗手间滑倒,造成右腿骨折并住院治疗数日。李某认为自己的受伤应当为工伤,要求A公司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A公司以李某尚在试用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李某是在周末摔伤为由拒绝。
【分歧】
关于本案例中,李某在试用期内加班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尚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A公司之间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且李某的摔伤时间是在周末,并非是上班时间,故李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A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A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且李某是在公司经理的要求下回公司加班,应当认定为是在工作时间,故李某的受伤当属于工伤,A公司有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李某与A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属于A公司的职工。
其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李某虽是在周末加班时间摔倒,但其加班行为是部门经理的要求,即应当认定为是用人单位的要求,故本案例中周末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同时,李某去洗手间的行为属于在正常工作过程中的正常需求,因此李某在洗手间摔伤应当认定为是在工作过程中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而遭受的意外伤害。李某在周末加班期间于A公司洗手间的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再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见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A公司未给李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李某发生的工伤应当由A公司承当赔偿责任。
综上所诉,李某在试用期内加班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因A公司未给李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