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9, 三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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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5年10月进入安固公司工作,2008年9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4月25日,安固公司经工会同意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王某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其理由是,2012年4月4日,王某为公司员工黄某打卡,已经构成欺诈,情节严重。
随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部门支持王某的申诉请求,裁决安固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和加班工资差额1.08万元。
安固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安固公司制订了《员工手册》并向劳动者公示,双方均应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即被告王某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安固公司只能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双方均确认被告王某唯一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就是代他人打卡,对此,《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是“申诫”,安固公司因此解除与被告王某的劳动关系,已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为100096.26元。
劳动者提供了劳务,用人单位应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根据双方确认的出勤记录及工资表,安固公司拖欠王某加班工资17503.02元,由于王某仅主张10741.56元,未超过实际拖欠数额,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