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9, 四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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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金某系湖南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汽修行业老牌专家,于2015年2月12日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待遇。
2015年6月1日,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盛情邀请下,金某接受公司的退休返聘,在公司旗下4S店担任总技术顾问。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金某月薪25000元。2016年4月18日,金某在工作中从二楼楼梯摔下,导致肋骨骨折、股骨骨折。某公司安排金某住院后,按照病假工资水平(1112元)发放金某住院期间工资,导致金某不满,双方遂爆发纠纷。2016年8月17日,金某委托律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被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金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该人员是否享受退休待遇为准。本案中金某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他与某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金某全部诉请。金某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法庭经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