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9, 四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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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6月入职A公司,月工资5000元。2011年8月,A公司安排陈某去国外培训专业技术,为期3个月。出国培训之前,A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约定陈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A公司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须赔偿培训的全部费用。培训期间A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用5万元。陈某回国后,就向A公司提出辞职,于是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赔偿5万元的培训费及3个月的工资1.5万元,共计6.5万元。陈某认为,出国培训期间的工资为A公司本应支付,不应包括在培训费用中,本人只需赔偿5万元培训费。
【争议焦点】
违反服务期员工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是否还应包括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报酬?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陈某在出国培训前与A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书,约定陈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A公司服务5年。陈某回国后,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按照双方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陈某违约了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A公司赔偿未服务期限的培训费用。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不应该包括培训期间A公司支付陈某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