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内部员工谈恋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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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9, 四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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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8日,李某入职A公司。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15条第九款中专门规定,“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若发生此类关系公司将视其为自动离职,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转。”2015年3月5日,公司以李某与本单位员工张某恋爱结婚严重违反了其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2015年3月23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1250元。2015年7月29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637.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以内部员工谈恋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及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等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A公司以该无效规定辞退李某,属违法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其应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5703.8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A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规定,“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若发生此类关系公司将视其为自动离职,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转。”A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干涉了李某的婚姻自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规定。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能作为A公司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公司以李某与同事张某谈恋爱、结婚,违反了《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为由,解除A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