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直接招录的员工能否与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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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9, 四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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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A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曾某通过网络方式与张某联系,询问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招用其从事公司项目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由曾某个人账户转账发放,张某与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某提供了一份A公司与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载明该公司承包了装修改造工程,其驻工地代表为张某,职务为项目经理。张某又提供了数份A公司盖章的工程签证单,上述单据均载明项目经理为其本人。

2017年4月底,张某因薪资待遇问题与曾某发生矛盾,随后离开单位,不再从事相关工作。2017年6月26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A公司支付其11个月的二倍工资66000元,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A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雇佣,双方为雇佣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征。

【争议焦点】

张某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直接招用从事公司项目管理工作,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曾某为A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该公司行使职权,其招用张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公司招用行为。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某由曾某招用,接受其安排和管理,从事公司施工项目现场管理,虽然工资由曾某发放,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应视为张某接受公司的管理,上述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可认定为张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的请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