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9, 五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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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自2010年3月起至某酒店从事水电维修工作,至2017年1月25日止。2017年2月7日,双方办理停职公告,刘某在停职公告中载明:“工资已结清。刘某 2017.2.7”。同年10月16日,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2010年3月至2017年的加班工资及2011年至2016年的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同年12月5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裁判结果】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酒店在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时在《停职公告》上载明“工资已结清”,刘某亦签字确认。按照通常理解,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结算,“工资已结清”表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签字系受欺诈、胁迫或存有乘人之危的情形。据此应当认定双方在终止劳动关系时经协商已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全部结清,刘某再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于法无据,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刘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刘某在离职之时已经自行与酒店就有关权利义务处理完毕,其提起本案诉讼再次主张业已处理过的相应权利,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未有证据证明停职通告的内容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对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