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9, 七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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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黄某于1957年3月出生,退休前一直在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6年11月份进入德胜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8年12月11日11时30分,黄某在公司办公室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分歧】
本案中,本案中黄某在工作期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最高工作年限进行限定,黄某在未满六十周岁就入职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黄某年满六十周岁后公司没有对其进行辞退,其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死亡事故发生之日,因此,黄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从达到退休年龄时已经自然终止,因此,黄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本案中,黄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自然终止,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
二、黄某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按照相关政策领取了养老保险金,同时黄某也未缴纳工伤保险,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畴。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黄某认定为工伤,则突破了法律的界限,黄某死亡事故应当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救济。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