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9, 七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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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空白劳动合同”,指的是虽有劳动合同文本,但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全部或部分缺失。在实践中,一些不法用人单位,总是在劳动合同上动歪脑筋,或拖着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在“空白合同”动手脚。比如,让员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如员工不服从,就想方设法辞退员工,而员工若不懂其中的门道,或者不善于依法维权,不仅会让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会纵容不法单位的行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才是符合法定要求的。根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一则反映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且不尊重劳动者;二则明显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劳动者有权拒签;三则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依法进行维权。
“空白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打的歪算盘。劳动者应充分认识到,在劳动争议中,无论是社保的缴纳、拖欠工资,还是工伤认定等,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对“空白劳动合同”应加强防范与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