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压伤致伤残十级 钻剪工起诉公司获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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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9, 七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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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5325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钻剪工作。20161116日上午,原告在工作中右手手指被设备压伤。在江西某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花费的住院费、门诊费。20170111日,原告被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0502日,原告伤情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此原告向进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进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此案,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受伤前在被告处工作的月平均工资为4930元,另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60元。

    【审理】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工伤十级伤残,且原告明确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原告依法应当享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原告发生工伤事故时,被告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依法应当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本案中,原告从受伤之日起进行治疗14天,于201752日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故原告诉请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原告的诉请,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伤待遇具体为:停工留薪期工资19720元(4930/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10元(4930/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720元(4930/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090元(4930/月×13个月),鉴定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0/天×14天),护理费1092元(78/天×14天)。至于原告诉请的交通费500元,法院结合其就医的地点,审查后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