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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吴法院(2017)苏0214民初4563号
无锡中院(2017)苏02民终4227号
【裁判要旨】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翁某于2009年4月1日入职某电器公司。2016年2月,公司依民主程序制定了《关于<员工行为规范>的说明》、《员工行为规范(2016版)》,并对发布行为进行了公证。《员工行为规范(2016)》附件五为亲属关系诚信申报承诺书,要求员工主动申报与美的集团及外部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员工存在的亲属关系,并具体列明了亲属关系的情形;未主动申报前条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翁某知晓该规章制度,并每年填写承诺书。2017年4月,公司经调查发现翁某未如实填写承诺书,隐瞒了其父亲在供应商江太粉末公司工作的事实。4月19日,电器公司找翁某谈话,翁某提及“父亲刚去江太粉末公司没几个月”、“去年元月1日元月份开始”、“他刚去没多长时间,我申报之前他说不想干了,我也没有问他”,并认为父亲仅为“临时工”;后公司再找翁某谈话,希望翁某如实申报,但翁某仍否认其存在不实申报的行为。公司向工会征求意见后于2017年4月26日以翁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翁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电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翁某的仲裁请求。翁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需要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电器公司基于经营环境、秩序的构建以及对员工诚信的要求,规定内部申报亲属关系并不违法。从翁某与电器公司谈话看,翁某在填写申报表之前就已经知晓其父亲在供应商工作的事实且工作已超过一年,但其在填写申报表时并未将该情况如实填写,属于明知故犯,且在公司找其谈话时无悔改之意,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电器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具体“基本情况”包含哪些内容,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行业众多,法律确实也无法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应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及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本案中,电器公司要求员工如实申报与竞争企业及经营上有关联企业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况,系基于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和及时作出风险防控的需要作出的规定,并不涉及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故应认可其合理性。而且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不以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前提,足以造成相当的风险即可,否则企业发现了“危险分子”却不能解雇,而得要等到损失发生后才能追责,则未免对企业过于苛责。故我们应当尊重企业合理的经营管理方式和规章制度。翁某明知故犯,在公司与其谈话时无悔改之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