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遭解聘,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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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9, 八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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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刘女士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单位录用刘女士担任锅炉车间安全员。十几年来,刘女士一直认真完成公司指派的各项工作,但认为该公司却并未履行保障其享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的法定和约定义务。特别是自刘女士怀孕以来,公司以无计划怀孕为由,免掉了刘女士锅炉车间安全员岗位,将刘女士调到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锅炉操作工岗位。之后,更是单方作出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刘女士认为,用人单位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2015116日,刘女士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对刘女士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无奈,刘女士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计78639. 36元。

  用人单位则称,刘女士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无计划生育二胎,且不服从工作调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即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亦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刘女士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但计算数额有误,法院核算后予以调整。最后,法院判决该用人单位向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3564. 24元。

    【法官释法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违反法规计划外怀孕的,即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亦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