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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老李与工程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7年4月23日,老李以高烧不退、医嘱病休一周为由口头向领导请病假,领导准许休假但告知老李需要补交病假条。2017年5月底,经公司几次催要,老李补交了病假条,但是落款时间有明显的涂改痕迹。此后,工程公司以老李提交虚假的病假条,“病假”不合规应视为旷工为由将老李辞退。为此,老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李无法提交诊断证明、就诊记录等相关材料。法院到相关医院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过查询医院的挂号系统、急诊系统、结算系统,法官发现2017年4月医院并没有老李的就诊记录,2017年5月老李曾在医院的骨科就诊,医生曾出具病假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请休病假,但其在事后向工程公司提交的病假条存有涂改且与客观事实不符;老李未能补充提交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嘱材料,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工程公司有权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决定,而无需向老李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有权对劳动者的考勤提出要求。因此,老李请休病假,需要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结合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可知,老李事后提交的病假条,落款日期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老李无法充提交2017年4月的就诊记录;法院到相关医院调查,也未查到老李的就诊记录。根据以上几点,法院对老李做出不利推定,对老李所持2017年4月休病假的主张不予采信。鉴此,老李的行为构成了旷工,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
由此可知,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病假条请休病假等有违考勤制度的“拼假”方式并不可取。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