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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拖欠了员工的工资,能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案情】
小张就遇上了这样的疑难问题。2014年6月,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小张,加入了求职大军。找工作的过程是艰辛的,搜罗各类招聘信息,投出数不清的简历,但多数如泥牛入海,没有下文。直到5个月后,小张的努力终于得到回报,一家食品公司愿意聘用小张,小张也对这份工作表示满意。于是,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在职期间月薪6000元。刚入职的小张十分珍惜这次工作机会,工作热情高涨,对前途充满希望。但没过多久,小张发现这家食品公司经营困难,效益不好,甚至工资都是一拖再拖,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起初,小张安慰自己:困难是暂时的,而且好不容易找到个工作,轻易离职就太可惜了。然而,转眼两年多过去了,公司经营状况并没有好转,截至2017年2月28日,食品公司已拖欠小张工资多达145200元。小张多次索要工资未果,对食品公司彻底失去了信心,便提出解约要求。然而,食品公司却以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届满,劳动关系无法解除为由不同意解约。
小张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食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判决】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小张与食品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食品公司向小张支付所欠工资145200元及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食品公司因自身经营困难一直拖欠小张工资,小张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食品公司除了要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寄语】
合同的订立、解除在一般情况下,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但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人格意志自由。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定,尊重劳动者单方解约权利,不得为劳动者离职随意设置障碍。
(来源:重庆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