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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3月,聂某某尚未毕业,重庆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其到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实习。双方约定的实习期限从2016年3月31日至提交毕业证之日。聂某某在实习协议中填写的拟毕业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2017年1月15日,聂某某取得毕业证书。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某人力资源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聂某某支付了工资。
2018年4月25日,聂某某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和第三人某汽车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向聂某某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3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万余元。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遂起诉到北碚区法院。
【审理】
庭审中,某人力资源公司出示201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试用期1个月,因乙方聂某某未按时提交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现补签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的甲方处有原告公司的公章,乙方处有聂某某的签名字样及手印。拟证明双方于2017年12月28日补签了从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被告聂某某认为其并未签订上述劳动合同,故申请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签名字样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劳动合同》乙方签字处聂某某署名字迹是聂某某本人书写,同部位押名指印是聂某某右手拇指盖印形成。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聂某某未按时提交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导致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28日补签了期限从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被告聂某某辩称的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3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成立,故其要求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