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9, 九月 23文章标签: 劳动合同法公开文章分类: 媒体案例【案情】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为吸引、遴选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高薪引进取得主管检验师职称的女博士王某到该医院检验科担任检验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紧缺人才聘用协议书》,约定了王某聘用的期限、人才引进费、安家费、人才津贴、培训费等薪酬待遇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约定王某的聘用期限为5年,从2018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黔江中心医院支付王某人才引进费共30万元,分两次付清,王某到岗工作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支付15万元,完成引进职责、考核合格后再支付王某人才引进费1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18年7月9日上岗工作,黔江中心医院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王某人才引进费15万元、人才津贴2000、按月支付工资,另额外支付王某3个月的房租费4500元。然而,王某仅到岗工作4个月,就提出辞职,黔江中心医院不同意其辞职申请后,王某与2018年11月13日擅自离职。黔江中心医院经仲裁后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人才引进费、房租费、人才津贴共计150918元。【法官提示】法官庭后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合法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应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依照合同约定行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来源:法制日报) 登录或注册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