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9, 十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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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1月,某电器公司职工龙某某下班后,搭乘工友的摩托车前往白马镇吃饭、逛超市。其间,摩托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龙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据了解,该电器公司为龙某某提供有宿舍,宿舍周边有小型超市、餐馆、蔬菜摊等。公司为职工提供午餐、晚餐及职工上下班交通班车。龙某某所住宿舍方向与所去白马镇方向相反。
龙某某之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不予认定工伤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认定工伤的“上下班途中”之一。本案中,龙某某在与工友出去逛街吃饭途中受伤,而职工宿舍周边有小型超市、餐馆、蔬菜摊,可以满足职工日常生活基本需要,龙某某随行工友也证明其与龙某某前往白马镇街上的目的系朋友联谊和消费,明显超过了基本社交需要和购物需要的限度,不属于满足“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其下班后未返回宿舍,而是前往与宿舍方向完全相反的地方,此下班路线也不具备合理性。
据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工伤认定没有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