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9, 十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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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由于公司拖欠工资,去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发现公司想要变卖资产,注销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可以具体需要向法院,还是像仲裁委提出然后再向法院提出。可以的话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来保障公司资产转移或变卖。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还有劳动合同注册地是上海,实际工作在无锡分公司,工资有上海发放,社保由第三方发放,财产保全是向总公司注册地法院申请吗?
【答】
劳动仲裁程序中并没有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应设置。 2017年11月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补充完善了劳动案件实务中关于裁审衔接的各项热点问题。其中的一大亮点就是落地了劳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制度。“‧‧‧‧‧‧(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即可以通过仲裁委转交查封申请书。财产保全一般是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