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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止,合同约定王某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某公司自2014年5月23日起每月应向某支付月度薪资税后2万元。王某自任职以来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但某公司却未能如期如数发放薪金,每月只是发放一部分。对于未支付的部分,王某曾于2014年7月15日起至12月15日多次向某公司提出主张要求全额支付,某公司告知王某准备过些天支付,后一直未能兑现。于是王某于2016年2月7日解除了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经常会有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或者不能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问】:某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
【答】: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中王某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王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用人单位应当补足未发放的工资差额。
【问】: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呢?
【答】:劳动报酬未足额发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申请劳动仲裁: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3、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均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