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问】
您好,我是北京某公司员工,2019年9月3日下午,包括我在内的我部门一半同事接到部门部长发的一份会议通知邮件,待会议时间人都到齐后,我部门部长向与会者宣贯一条消息: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与会者自9月4日起开始放假,持续到十一,十一以后怎么样,等待进一步的通知,期间发给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就此情况,咨询一下:
1,此事仅仅通过口头传达,公司未发给任何书面通知(包括纸质通知,电子邮件等),是否合理合法?
2,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当月20号,但截止目前,还未收到8月份的工资,以及社保,公积金等,请问该如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3,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遵从公司通知休假,到时公司可否以旷工为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4,到现在为止,公司已冻结了被放假员工的电子邮箱账号,OA账号,以及项目管理系统账号等办公账号,个别同事被更换电脑登录密码,所以,所谓被放假实质上就是裁员,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护个人权益?该如何主张权益?
5,按照公司的口头通知,放假没有具体期限,如果公司不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情况下,让无限期的放假,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赔?
【答】
1、根据《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用人单位未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做法欠妥,但已经实际停产放假,对客观事实的认定没有影响,用人单位应该依据上述规定中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2、用人单位存在工资拖欠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停产的通知在前,劳动者根据放假通知不出勤,不是旷工,用人单位无权按照旷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4、用人单位根据停产放假情况已经安排了工资的支付,因此不属于“裁员”,如果您对工资的支付金额不满意,您可以依法进行劳动仲裁。
5、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若一直持续,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停产期间的工资,不存在工作拖欠行为的,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6、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您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分进行反映情况,如劳动稽查大队、社保稽核部门等。若上述部门的答复未能解决问题,且该问题涉及到您切身的合法权益,您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