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9, 十二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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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用人单位年底年终盘点对账,工厂全面停产,故强迫工人在停产期间全部请假(扣工资),请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答】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用人单位年底年终盘点对账,工厂全面停产”显然系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所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从上一次应该领到工资的时候开始,到这次应该发工资的时候为止,比如实行月薪制的,一个月内的时间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克扣工资的,工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工人们加付赔偿金。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