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工伤医疗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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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0, 一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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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88月到电联修造厂工作。2013118日,刘某在单位工作时受伤,因电联修造厂未为刘某申请工伤认定,故刘某于2014112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24日被认定为工伤,但其在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未能报销。为此,刘某起诉要求电联修造厂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11000元。

【调查与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刘某于2013118日发生事故,电联修造厂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刘某于2014112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至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应由电联修造厂负担。刘某在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电联修造厂赔偿刘某医疗费6853.82元。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将导致自工伤发生后至申请认定前的工伤待遇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该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要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