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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此后,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多地陆续发布企业延迟复工通知,对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作出规定。企业延迟复工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呢?
关于延迟复工期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因延迟复工是受疫情影响所致,既非劳动者原因,也不能归责于企业,故该期间属于停工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上海人社局明确表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该期间不属于节假日,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该期间也未被纳入休息日,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要求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的工资按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其也不是简单的适用加班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法规定。结合应对疫情公布的相关政策,通知中未休假的工资按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应是指国家人社部关于停工的相关规定。
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未返岗工作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按照该规定执行,实践中最多的争议可能在于该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工资作为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通过对各地已经出台的政策文件相比较,发现各地对工资标准认定并不相同。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认为疫情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支付,既包括基本工资、餐费补贴等固定工资待遇,也包括绩效工资、奖金等浮动工资待遇。上海、广西等地要求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这里的出勤工资并不当然意味着发放绩效、奖金等浮动工资,该规定下浮动工资是否发放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确定。天津市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确定工资标准时既需考虑不可抗力对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影响,也要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生存相依、经济互利的特殊性,而不是简单的以增加一方的法律义务去弥补另一方的损失,疫情期间工资的性质定性为生活保障更为适宜,奖金、绩效工资等浮动工资不应计入其中。
在延迟复工期间,正常上班的员工,企业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工资。这里的工资是否为加班工资呢?纵观各地规定,上海、贵州认为该期间员工上班,如若企业不能安排补休,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他大部分省市规定不能补休的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这类行为中用人单位居于主动地位,但由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部分企业提前进入复工期,劳动者不得不进行工作的,并非用人单位主动限制的范围,且前文已论述延迟复工期性质为停工期,并非休息休假日的加班,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安排也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而非超时或者国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因此企业在该期间应当支付正常工资,而非加班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当然,在特定时期工作的员工是极其难能可贵的,特别是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各种鼓励政策,给予适当的补贴津贴,也可主动支付双倍工资。
希望当前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时期,企业和员工要有疫情防控大局意识和命运共同体意识,双方互商互谅、共防共治、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熊英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