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能否减轻雇佣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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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0, 三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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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3月,某建筑工队雇佣张某修筑围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张某被坠落的房砖砸伤腿部,致使左腿与脚部损伤。随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0余元。后经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为九级伤残。张某加入该施工队后,该建筑工队负责人即为全体施工人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与建筑工队协商一致,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保险理赔金10万元。

事后,张某找到该建筑工队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工队负责人提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建筑工队为雇员购买的,并出资交纳了相应费用,建筑工队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中,应当扣除保险公司对张某的赔偿数额,但张某认为不应当扣除。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果,张某将该建筑工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建筑工队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

建筑工队负责人辩称,张某施工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相应金额,其不应当获得两份赔偿,如果要求保险公司与该工队同时赔偿,则违背了投保的初衷。该工队为劳务提供者张某购买了意外保险,张某已经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应当对已赔偿数额予以扣除。

张某则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其是受益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除了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获得保险金外,还有权依法向侵权责任方要求赔偿,故该建筑工队不得扣除其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的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系建筑工队为张某购买了人身保险,张某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减轻建筑工队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认为侵权纠纷,以填补损害为宗旨。因此,对于人身受到侵害的雇员而言,只要能够弥补损失即可。虽然雇主不是涉案保险合同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即被保险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是,这并不妨碍其从保险合同利益直接享有者的获益行为中间接受益,即相应减轻自己应当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确认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后,判决建筑工队在扣除保险公司已经赔偿数额后,再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官释法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而本案中,建筑工队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建筑工队可以成为该保险合同的间接受益人。

此外,根据公平原则,雇主出资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目的即是为了确保雇员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及时获得赔偿,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因此,雇主作为出资投保人,应当在符合理赔条件时从中获得相应的间接利益,将保险理赔数额从雇主应当赔偿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郭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