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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宋女士是一家企业的财务,春节前因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被认定为工伤。疫情期间,宋女士的伤养好了,于是便致电企业,表示可以返岗上班。对此,企业称有许多职工都在疫情区域,因此暂不复工。谁知道,宋女士第二天就接到了企业的电话,表示有些财务上的事宜需要她处理,可以在家工作。宋女士想着在家休息了许久,工作一天也没关系,就答应了。没想到随后的几周内,企业陆陆续续都安排工作给她,她也都一一完成了。到了三月,宋女士却拿到了一份基本工资,也就是本市最低工资。她电话询问缘由,“对方说,目前业务不饱和,大家都是待岗在家拿最低工资。所以我的工资发放没有问题。我立即反问:自己是在家工作,没有在家休息。这段时间的工作总得有报酬吧?然而,对方并没有回答我这个问题。”
和宋女士同样情况的还有小戴。小戴是一家会展公司的程序员,疫情期间公司表示要定期在线上召开会议,这可忙坏了小戴。据他回忆,无论是搭建网上会议平台,还是会议记录,都要他来做,甚至哪个同事家的电脑连不上线,哪个同事无法下载会议程序之类的问题,也要他在家远程操作,帮助同事。“大家都说在家办公,工作环境变好了,工作量也减少了。对我来说,可一点都没减轻,还比平时在办公室里更忙。”
但让小戴最无奈的是,公司三月发放的工资,还不及他平日工资的一半。小戴说,自己也找公司人事问过,对方说他的很多工作都是同事私下要求帮忙的,与公司要求他的本职工作无关。更何况,疫情期间,公司的业务损失了很多,所有员工的工资都打了对折,因此他这个工资数目并无问题。面对公司的回应,小戴也很无奈:“虽然拿到的不是最低工资,但整整缩减了一半。如果说我一点工作都没做,拿这些钱,倒也算了。但事实上,我可以说是整个公司内干得最多的,公司还只发这点工资,有点说不过去吧。”
【解答】
在家办公不等于“最低保障”
这次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成了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经常出现的“热词”。事实上,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区别于传统劳动模式的“在家办公”有任何法律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4条赋予了企业用工自主权及内部制度制定权。即使在家办公目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内部法”,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决定在家办公的劳动纪律宽严性。
既然是“内部法”,那么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来说,是不是工资发多少,怎么发就应该随公司主观意愿了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劳动者居家办公,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实际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成效和正常办公存在较大差别,只是偶尔处理邮件、回复信息的,类似于值班性质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和职工或者工会协商,按“居家值班”支付值班补贴。但按照“居家值班”处理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员工实际的工作状态确实是类似值班,不能以值班为名占员工便宜;其二,企业必须事先和员工或者工会进行沟通协商,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也有用人单位提出,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只安排了部分的行政人员在家进行日常行政工作。对于这些职工也要支付正常工资吗?对此,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修订)十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若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工资应当怎样支付,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此问题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情形,一类是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形。对于前者,建议用人单位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对于后者,上海的司法实践有四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是其可否享有最低工资待遇的前提条件”,即未提供劳动,不能享有最低工资待遇;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失业保险金待遇作为支付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第四种观点认为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第四种观点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支持。
据此,对于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若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来源:中工网 文:黄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