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有效吗?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20, 五月 19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回顾

2009年,冉大叔进入煤矿从事采掘工作。工作期间,某煤矿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76月,冉大叔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一期。

20177月,得知冉大叔患病后,煤矿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补偿15000元,冉大叔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要求煤矿承担任何责任。

2018年,冉大叔所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冉大叔向煤矿索赔,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煤矿以签订过一次性赔偿协议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结合本案

煤矿与冉大叔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时间是20177月,此时冉大叔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该份协议有明显排除冉大叔权利和免除某煤矿责任的内容,故该份协议中冉大叔放弃权利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煤矿未给冉大叔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冉大叔被诊断为职业病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煤矿支付冉大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否则,相应内容无效,工伤职工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市四中法院    作者: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