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20, 六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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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谭某某是某装卸队招用的职工,从事该装卸队承包的投料工作。谭某某乡下住所距离工作地十多公里,在合理及恰当的时间内,谭某某及其丈夫都要回家照料年迈患病的父亲并打理农活。
某日,谭某某下班后,到其工作地附近租赁的宿舍洗脸、换工作服后,乘坐其丈夫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谭某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谭某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装卸队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装卸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装卸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谭某某在工作结束后,到单位附近租用的宿舍换洗后再回到其住所地,属于前述规定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下班途中”。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判决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认定考量了“回家尽孝”这一因素,对于弘扬社会主义家庭美德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来源:市三中法院 作者:喻伦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