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基本案情】
陈某系垫江县某幼儿园教师。早晨7时18分许,陈某去幼儿园上班途中,行至垫江县某路口附近时,被皮某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撞伤。经县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无责任。陈某经垫江县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盆骨多发骨折、左胸腔积液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垫江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然垫江县某幼儿园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其认为陈某上班时间是早上8时,从陈某居住地到幼儿园步行大约20分钟,而陈某受伤时间系早上7时18分,不是上班时间,故陈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幼儿园遂向涪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垫江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垫江县某幼儿园早上上班时间为8时,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7时18分许,当日为周一,陈某身为幼教老师,提前赶往幼儿园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无过错,且根据当事人庭上陈述,陈某赶往幼儿园上班途中必然路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故垫江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陈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正确合法。
垫江县某幼儿园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垫江县某幼儿园与陈某就工伤赔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后作出准予其撤回上诉的裁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垫江县某幼儿园早上上班时间为8时,陈某作为幼儿园教师,为尽早做好幼儿园准备工作,提前从居住地赶往工作地上班,并于7时18分许在上班必经路段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受伤系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正确合法。
一是陈某情形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是陈某情形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事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工伤认定的法律小知识,你需要知道!
这七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来源:涪陵法院 作者:王艳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