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需要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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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20, 九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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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法官:

  我是一名软件工程师,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了六年。今年5月,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因为自己在公司里的上升空间不大,加之猎头公司频繁找我,也提供了一些待遇诱人的岗位,所以合同到期时,我就和直属领导说自己想调整一阵子,就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我去猎头公司介绍的一家技术开发公司,在他们那里继续从事相关软件的开发工作。

 

  不久前,在一次产品推介会上我碰到了原公司的员工。没多久我就接到了原公司人事的电话,说我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我立即离职并支付违约金。我依稀记得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好像是有竞业限制的条款。但我现在已经离职,原来的合同不是已经对我没有约束力了吗,况且离职时公司也没明确要我以后不得从事软件设计工作。我是靠技术吃饭的,现在不让我干本行,我怎么生存呢?原公司要限制我就业,但却从未支付我任何补偿,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读者梁先生

梁先生:

  竞业限制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和保持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同时也明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较多出现在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内容往往是要求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有竞争的工作。竞业限制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其并不以劳动关系存续为义务履行的前提,因此,即使双方间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负有义务的劳动者仍需按约履行该约定义务。同样,除非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并无通知履行的义务。

  当然,原公司未按规定支付你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其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支付补偿的义务,你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在此之前,你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约亦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与原公司就协议解除及违约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以便妥善解决此事。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来源:劳动报